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21969********,汉族,初中文化,河曲县**厂**,现经营“富人居”饭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住河曲县**镇**,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河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河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河曲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经营的 “富人居”饭店锅炉房内吸食了毒品安钠咖后,陈某某又提供安钠咖和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任某某、周某某、赵某某在上述锅炉房内吸食安钠咖。经现场检测陈某某、任某某、周某某的尿液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安钠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曲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田新民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河曲县看收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8页。上缴罚金收据复印件1页,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复印件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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