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市白区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亚杰,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花园**幢**号。2019年3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木河特尔江·努拉洪,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51980********,维吾尔族,大专文化,克拉玛依市工程技术服务公司综合服务站门卫,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小区**园**幢**号。2019年3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阿布都热依木·阿不都热合甫,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4********,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号。2006年4月29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大湾派出所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2010年9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新街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2014年1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八户梁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2014年1月21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两年。2019年4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磊,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41982********,汉族,初中文化,新疆**有限公司工人,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花园**幢**号。2019年3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聂荣辉,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41995********,苗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花园**园**幢**号。2013年9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三宫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3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亚杰、阿布都热依木·阿不都热合甫、木河特尔江·努拉洪、刘磊、聂荣辉涉嫌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19年8月22日、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8月23日、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10月29日、1月10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9月23日、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1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运输毒品罪
2019年1月8日至2月25日期间,被告人陈亚杰与被告人木河特尔江·努拉洪商议,由陈亚杰出资,木河特尔江·努拉洪从乌鲁木齐市找人购买“娜塔莎”。被告人木河特尔江·努拉洪联系被告人阿某甲,由其居间介绍塔依尔(据阿布都热依木·阿不都热合甫供述,音译)买卖“娜塔莎”,后运回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吸食、贩卖,所得毒资由陈亚杰占有。被告人陈亚杰、木河特尔江·努拉洪购买“娜塔莎”共计1650克。
(一)2019年1月8日,被告人陈亚杰与被告人木河特尔江·努拉洪两人经被告人阿某甲居间介绍,从塔依尔处购买350克“娜塔莎”后带回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由被告人木河特尔江·努拉洪、刘磊分别卖给吸毒人员“娜塔莎”共计15.2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刘磊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娜塔莎”约8.4克。
(2)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木河特尔江·努拉洪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凯某某“娜塔莎”约1.2克。
(3)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木河特尔江·努拉洪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凯某某“娜塔莎”约0.8克。
(4)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木河特尔江·努拉洪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艾某甲“娜塔莎”约4.8克。
(二)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陈亚杰与被告人木河特尔江·努拉洪经被告人阿布都热依木·阿不都热合甫居间介绍,从塔依尔处购买1000克“娜塔莎”。被告人刘磊明知被告人陈亚杰从乌鲁木齐购买“娜塔莎”,仍然前往并与被告人陈亚杰、木河特尔江·努拉洪一起将“娜塔莎”带回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后被告人陈亚杰、木河特尔江·努拉洪、刘磊、聂荣辉分别卖给吸毒人员“娜塔莎”共计117.2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刘磊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娜塔莎”约11.2克。
(2)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刘磊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娜塔莎”约5.6克。
(3)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刘磊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娜塔莎”约5.6克。
(4)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刘磊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娜塔莎”约2.8克。
(5)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刘磊以500元价格卖给赵某某“娜塔莎”约2.8克。
(6)2019年2月1日,被告人刘磊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娜塔莎”11.2克。
(7)2019年2月2日,被告人刘磊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娜塔莎”约5.6克。
(8)2019年2月4日,被告人刘磊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娜塔莎”5.6克。
(9)2019年2月4日,被告人聂荣辉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乙“娜塔莎”约0.8克。
(10)2019年2月6日,被告人聂荣辉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乙“娜塔莎”约1.6 克。
(11)2019年2月6日,被告人聂荣辉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某“娜塔莎”约5.6克。
(12)2019年2月8日,被告人聂荣辉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某“娜塔莎”约5.6克。
(13)2019年2月9日,被告人聂荣辉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某“娜塔莎”约5.6克。
(14)2019年2月10日,被告人聂荣辉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某“娜塔莎”约8.4克。
(15)2019年2月10日,被告人木河特尔江·努拉洪以100元的价格卖给阿某乙“娜塔莎”约0.4克。
(16)2019年2 月10 日,被告人聂荣辉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马某某“娜塔莎”约0.8克。
(17)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聂荣辉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某“娜塔莎”约8.4克。
(18)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聂荣辉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某“娜塔莎”约2.8克。
(19)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聂荣辉以350元的价格卖给马某某“娜塔莎”约1.2 克。
(20)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聂荣辉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某“娜塔莎”约5.6克。
(21)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陈亚杰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娜塔莎”5.6克。
(22)2019年2月17 日,被告人聂荣辉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某“娜塔莎”约0.8克。
(23)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聂荣辉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马某某“娜塔莎”约0.8克。
(24)2019年2月18 日上午,被告人陈亚杰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娜塔莎”约2.8克。
(25)2019年2月18日下午,被告人陈亚杰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娜塔莎”约2.8克。
(26)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聂荣辉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某“娜塔莎”约5.6克。
(27)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刘磊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娜塔莎”0.8克。
(28)2019年2月1日,被告人刘磊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娜塔莎”约0.8克。
(三)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陈亚杰与被告人木河特尔江·努拉洪经阿布都热依木·阿不都热合甫居间介绍,从塔依尔处购买“娜塔莎”300克,后带回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由被告人陈亚杰、木河特尔江·努拉洪、聂荣辉分别卖给吸毒人员“娜塔莎”共计70.8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聂荣辉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马某某“娜塔莎”约2.8克。
(2)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木河特尔江·努拉洪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艾某乙“娜塔莎”约5.6克。
(3)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聂荣辉以800元的价格卖给马某某“娜塔莎”约5.6克。
(4)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陈亚杰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娜塔莎”约2.8克。
(5)2019年2月2日,被告人聂荣辉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余某某“娜塔莎”约5.6克。
(6)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聂荣辉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马某某“娜塔莎”约5.6克。
(7)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木河特尔江·努拉洪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托某某“娜塔莎”约11.2克。
(8)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木河特尔江·努拉洪以800元的价格卖给托某某“娜塔莎”约5.6克。
(9)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木河特尔江·努拉洪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托某某“娜塔莎”约5.6克。
(10)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聂荣辉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马某某“娜塔莎”约5.6克。
(11)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木河特尔江·努拉洪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艾某乙“娜塔莎”约2.8 克。
(12)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聂荣辉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余某某“娜塔莎”约5.6克。
(13)2019 年2月25日,被告人聂荣辉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乙“娜塔莎”约0.4克。
(14)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木河特尔江·努拉洪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艾某乙“娜塔莎”约5.6 克。
(15)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木河特尔江·努拉洪以80元的价格卖给阿某乙“娜塔莎”约0.4克。
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陈亚杰在白碱滩区爽口串串香店内被抓获时,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民警从其上衣口袋内查获2包半“娜塔莎”共计7.08克。经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娜塔莎”检出3,3-二甲基-2-[1-(5-氟戊基)吲唑-3-甲酰氨基]丁酸甲酯(即5F-ADB)成分。经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鉴定,该物质中3,3-二甲基-2-[1-(5-氟戊基)吲唑-3-甲酰氨基]丁酸甲酯的含量为0.6%。
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2019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刘磊在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跃南花园**幢**号住所内多次容留陈亚杰、聂荣辉、周某某等人吸食“娜塔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布都热依木·阿不都合甫、刘磊、聂荣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亚杰、木河特尔江·努拉洪、阿布都热依木·阿不都热合甫、刘磊、聂荣辉多次贩卖“娜塔莎”;被告人陈亚杰、木河特尔江·努拉洪、刘磊明知“娜塔莎”是毒品而进行运输,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亚杰、木河特尔江·努拉洪、刘磊应当以运输、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布都热依木·阿不都热合甫、聂荣辉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磊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所吸食“娜塔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亚杰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聂荣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两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被告人聂荣辉在亲属的陪同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陈亚杰、木河特尔江·努拉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阿布都热依木·阿不都热合甫、刘磊、聂荣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马敏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亚杰、木河特尔江·努拉洪、刘磊、聂荣辉均羁押于克拉玛依市看守所,被告人阿布都热依木·阿不都热合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5699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有关涉案款物手机四部,现金700元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被告人陈亚杰委托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玲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被告人木河特尔江·努拉洪委托新疆玺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婕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被告人刘某甲委托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候小山担任其一审辩护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