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5********527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年*月至****年*月任呼图壁县公安局***********兼***********;****年*月至****年*月任呼图壁县公安局**********,户籍所在地新疆呼图壁县**********五洋春天花园**幢*单元***室,住该处。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呼图壁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呼图壁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呼图壁县监察委员会、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受贿罪、盗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于2019年10月23日、2019年11月12日向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7日指定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审判,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犯罪事实
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杨某在呼图壁县*******和****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向张某某等7名涉案人员及其关系人索要和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0.182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4月13日,被告人杨某办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强奸案过程中,以借为名向李某某的姐姐李某某索要现金5000元。同年5月2日晚,被告人杨某从李某某家中取走现金5000元。
2.2015年6月,被告人杨某办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过程中,于同年6月29日、10月11日,其以借为名向张某某先后两次索要现金3万元。张某某通过农业银行转账其农业银行卡中。
3.2017年3月,被告人杨某办理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故意损坏财物案过程中,收受陈某所送四条中华牌软包香烟,经鉴定,价值2600元;同年3月13日,其以借为名向陈某索要1万元,陈某通过手机银行向其转账1万元;2017年10月,被告人杨某通过公安网帮陈某查询他人位置信息,之后其向陈某索要华为P1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3000元,共计1.56万元。
4.2016年10月,被告人杨某在办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损坏财物案过程中,吴某某的朋友陈某某通过其了解吴某某有关案情。2017年7月,被告人杨某在呼图壁县世纪园内以借为名向陈某某索要现金1万元。
5.2017年3月25日,被告人杨某在办理陈某某等人在呼图壁*******娱乐城涉嫌组织卖淫案过程中,以借为名向此娱乐城实际负责人张某某索要现金3万元,张某某通过支付宝分4次转账其工商银行卡中;同年5月,在呼图壁县火锅店张某某请被告人杨某吃饭时,其以借为名向张某某索要现金2万元;同年6月4日,其以借为名向张某某索要现金5000元,张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其工商银行卡中,共计5.5万元。
6.2017年10月,被告人杨某办理江苏****公司印章被伪造案过程中,通过微信以新房装修资金不足为由,向报案人刘某某借钱,刘某某未答应。之后不久,在呼图壁县公安局门口路边,被告人杨某以借为名向刘某索要现金2万元;2019年3月12日,又以借为名向刘某某索要现金3000元,通过微信向其转账,共计2.3万元。
7.2018年1月,被告人杨某在办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过程中,于2018年1月28日晚李某某的女友张某某到被告人杨某家中打听李某某案情时,收受张某某四条香烟,经鉴定,价值1220元。张某某离开后不久,被告人杨某通过短信以借为名,在其家中向张某某索要现金5万元。同年5月,其以还贷款为名向张某某索要现金1.2万元,由张某某和李某某一起送往其家中,共计6.322万元。
二、盗窃犯罪事实
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杨某担任呼图壁县*************兼*********期间,被告人杨某和同事到呼图壁县城镇*******楼**单元***室进行勘验时,乘他人不备,将失主大卧室衣柜抽屉内的30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多次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0.182万元,数额巨大,其中索贿19.8万元。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现金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盗窃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承忠
附:
1.被告人杨某指定监视居住在***********。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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