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19〕34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4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江苏省徐州市**区**村**号。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男,绰号“鸡蛋”,1991年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江苏省兴化市**村**号。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0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江苏省徐州市**区**室。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8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111991081370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江苏省徐州市**区**室。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11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江苏省徐州市**区**号。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镇**号。2019年5月6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0年6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镇**号。2019年5月6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顾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韩某某、任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七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顾某某、刘某某出资,被告人王某某技术入股,在徐州市和**室成立“**网络”工作室,从事自媒体业务。2019年3月,顾某某联络被告人徐某某学习微信号制作方法,支付2600元学费后,徐某某将该方法教授给顾某某和王某某,并将自己从网上非法购买的大量公民个人信息U盘提供给顾某某、王某某,征得被告人刘某某默许后,由王某某负责管理微信号制作,工作室先后雇佣胡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岳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等员工,利用顾某某、王某某从徐某某处获取并复制的U盘当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及顾某某从网上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注册制作微信号,实名认证后交给顾某某在网上出售获利。其间,被告人顾某某还通过网络推广,宣传制作微信技术,招收学员。2019年3月底,被告人韩某某、任某某交纳学费2888元,到“墨城网络”工作室学习微信号注册方法,并从顾某某手获取储存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U盘一个,在迁西县城关**广场工作室注册制作微信号出售获利。2019年4月,刘某某介绍被告人陈某某到墨城网络”工作室学习微信号注册方法,制作部分微信号抵顶学费后,陈某某在其家中使用其妻子岳某某用“**网络”工作室电脑发送给其的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其在网络上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注册制作微信号,出售给顾某某获利。经迁西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提取电子证据统计,被告人顾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工作室使用的7个U盘中均存储有10535900余条公民信息,工作室电脑存储有10535900余条公民信息;被告人韩某某、任某某非法获取的U盘中存储有10540900余条公民信息;被告人陈某某个人电脑硬盘中存储有10540900余条公民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顾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韩某某、任某某的供述;
2同案犯胡某某、王某甲、岳某某、张某某的供述;
3证人董某某、喻某某等人出具的证言;
4迁西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5办案说明、数据统计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通过网络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他人注册微信号出售获利使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顾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韩某某、任某某非法购买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公民信息注册微信号出售获利,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并利用公民信息注册微信号出售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各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彦秋
(院印)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顾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被告人韩某某(联系电话:152232485666)、任某某(联系电话:15233384331)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4册,其他证据材料11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4.《量刑建议书》7份;
5.随案移送涉案物品(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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