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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嵩检刑检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3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街**号,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嵩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嵩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嵩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1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房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镇,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嵩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嵩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嵩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嵩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房某某利用帮江苏省南京**物流有限公司送新车到云南省昆明市之机,为获取额外报酬,两人驾驶临时牌照为苏******的白色依维柯货车先后到安徽省亳州市、江苏省江阴市**名缅甸籍人员(核载3人,实载19人,严重超载533.33%)一路驾车,途经安徽、江苏、湖北、湖南、贵州、云南6省行驶驾驶2000余公里,于2020年6月2日下午17时许行至云南省嵩明县昆曲高速小新街路段被嵩明县公安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所驾驶车辆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 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丁某某、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与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房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非法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丁某某、房某某的相关犯罪情节,结合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房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嵩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永清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宿舍**栋**号,被告人房某某现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视听资料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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