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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65********,汉族,高中文化,萍乡市**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排**宿舍**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赣******两轮摩托车沿陈广线从**镇往**镇方向行驶,途径**镇**路口路段时,与相对方向驶来正在左转弯由彭某某驾驶的赣******小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及彭**的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江西吴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77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赔偿损失、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伊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6799****。

2、案卷材料2册和补充证据1份。

3、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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