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富源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9********,彝族,初中文化,住: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李某某沿曲靖市麒麟区茨朝线由东向西行驶,21时18分行驶至茨朝线K12+300M处时,该车左侧车头与对向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左侧车身相刮撞后倒地,造成赵某某,李某某受轻伤,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驾车逃逸。经认定,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赵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72.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造成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二人轻伤一级的道路交通事故,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的行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因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人民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兴波
2020年6月18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居住家中(联系方式:1870575****)
卷宗二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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