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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适用)(卫辉检)(公开版)_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辉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关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卫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卫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卫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新乡市***有限公司2006年12月29日在卫辉市注册成立,经营范围生物柴油的生产销售、复合肥防结剂的销售、自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新乡市***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4日在新乡市工商局卫滨分局注册成立第一分公司、于2013年9月23日在新乡市工商局牧野分局注册成立牧野路分公司,以月息1.3%-2%为诱饵,采用多种方式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013年5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关某某在新乡市***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及***分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融资金额2428000元,涉及人数22人,获取佣金33444元;根据报案人笔录整理,融资金额1023000元,支付利息146292元,实际损失8767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借款合同、出资收据、还款计划书、资金往来账户约定协议书、担保函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石某某、李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关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关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卫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敏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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