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81957********,汉族,不识字或者初识字,聋哑人,农民,家住安徽省岳西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方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方某甲入户盗窃邻居王某甲现金合计人民币23100元。
被告人方某甲同被害人王某甲是邻居关系,两家相距不远,2020年4月初的一天傍晚天快黑的时候,被告人方某甲来到王某甲家门口,在确定王某甲家没人在家后,在王某甲家门口洗衣池上找到王某甲家开门钥匙,并用该钥匙打开王某甲家大门后进到屋内,用乘木梯进到王某甲家阁楼,在阁楼找到一根类似钢钎的工具,后用该工具撬开靠墙壁位置木箱子上的挂锁,将箱子里面的23100元现金偷走。
案发后方某甲及其亲属已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方某甲主动将盗窃赃款交给其子方某乙,由方某乙返还给被害人,2020年4月21日,被害人向岳西县公安局民警说明上述情况,随后民警到被告人方某甲家了解相关情况时,方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王某乙、方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岳西县公安局制作、拍摄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系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建议判处方某甲拘役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满杰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取保在其住处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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