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太检公诉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郝光帅,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1119861216461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现住太和区香榭丽花园2-37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4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太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光帅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时许,被告人郝光帅酒后驾驶辽GAU408号小型轿车,沿太和区凌西大街由南向北左转弯行驶至凌西大街与西太平街路口西侧200米处时,涉嫌酒后驾驶被交警查获。现场对郝光帅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呼气酒精含量为135mg/1OOml。后由锦州市太和区医院提取其血液样本,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血液样本进行鉴定,郝光帅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8mg/lOOm1,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被告人郝光帅经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郝光帅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光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光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光帅经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郝光帅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张秀梅
检察官助理:张宏达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郝光帅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406088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太检公诉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1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现住太和区**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4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太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驾驶辽G****8号小型轿车,沿太和区凌西大街由南向北左转弯行驶至凌西大街与西太平街路口西侧200米处时,涉嫌酒后驾驶被交警查获。现场对郝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呼气酒精含量为135mg/1OOml。后由锦州市太和区医院提取其血液样本,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血液样本进行鉴定,郝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8mg/lOOm1,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被告人郝某某经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经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秀梅
检察官助理:张宏达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40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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