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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速裁案件适用)(公开版)_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诉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藏族,199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90********,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住甘肃省临潭县******下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0日1时10分,丁某某醉酒后驾驶甘PJ****号小型轿车沿合作市念钦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卓玛西路交叉路口处与正在等红灯的焦某某驾驶的甘AJ****号小型客车追尾,后丁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甘肃利安司法鉴所鉴定:被告人丁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20.23mg/100ml。经合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6230014201900003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丁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焦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杨某某、刘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三个月至四个月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3000元—5000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合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

书记员:马云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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