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民权县南华街道办事处**花园*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 22日**时**分许,在民权县**大道“*****”*门北侧,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豫NG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左拐弯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翟某某驾驶的豫NTE***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认定,李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2mg/100ml。现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单、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证及行驶证查询单及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赔偿凭证、情况说明;2.证人翟某某、李某乙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进红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58页,电子笔录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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