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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公开版)_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离检刑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0219*****001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区,现住******号楼*单元****室。2014年10月16日因开设赌博场所被行政罚款200元。2020年7月10日主动投案,同日被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吕梁市看守所。

本案由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离婚后二人因财产分配问题产生矛盾。2020年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给郝某某打电话向其索要住房手续,二人在电话中发生争吵,继而张某某来到**沟***小区楼底的**便利店内找倒到郝某某,二人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张某某拿出事先准备的菜刀将便利店内的柜台砸损,后又将便利店内的零食、饮料等物品推倒,在与郝某某争抢菜刀时,致使郝某某腰部被菜刀划伤,后张某某又使用菜刀将停在门口的李某某的**牌轿车车玻璃、车门等部位砸损。经离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郝某某右髋部损伤致皮肤裂伤评定为轻微伤;经离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毁的红旗便利店内烟酒、玻璃柜、汽车等物品,共计价格人民币5908.5元。后张某某提起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决定维持离石区价格认证中心的认定结论。

另查明: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与郝某某因财产纠纷发生争执,在争执中被告人张某某殴打郝某某,后郝某某报警,离石区公安局办案民警出警后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批评教育制止。

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怀疑郝某某在位于**大队院子的房屋内容留他人居住,便将该房屋玻璃及门锁砸坏,后郝某某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2、被害人郝某某、李某某陈述;

3、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伤情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4、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财产纠纷实施殴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后,继续实施殴打他人、砸损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离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月香

检察官助理:刘吉宏

2020年9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吕梁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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