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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世杰抢劫、非法持有枪支;凌上球抢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许世杰(绰号沙煲六),男,1990年**月**日(户籍登记出生时间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250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2年10月24日被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一个月,于2018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2019年10月28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凌上球(绰号球饼),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25日被北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2019年10月28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世杰涉嫌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凌上球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世杰、凌上球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许世杰、凌上球、某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驾乘一辆小汽车去到北流市**镇**村**组梁某某屋门口处,由凌上球在梁某某屋大门外拉住大门不让里面的人出来,许世杰、某某甲等人则去鸡栏处抓鸡,将被害人梁某某关在鸡栏中的12只鸡盗走。

2、2019年9月2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许世杰、凌上球、某某甲三人携带一支自制手枪以及铁水管、铁线等工具,驾乘一辆小汽车到北流市**镇**村黄某甲家门口处,由许世杰在车上望风接应,凌上球、某某甲则负责将被害人黄某甲栓在家门口的一条狗盗走。

3、2019年9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许世杰、凌上球、某某甲三人携带一支自制手枪以及铁水管、铁线等工具,驾乘一辆小汽车去到北流市**镇**村黄某乙家门口处,将被害人黄某乙家的一条狗盗走,三人在盗得狗后驾乘车辆离开现场,被害人黄某乙见状便驾驶一辆皮卡车抄近路拦截,将车拦停后,黄某乙拿一把长柄镰刀去到三人驾乘的小车旁边,并大声喊“抓贼”,三人见状,许世杰持一把枪支,凌上球持一根铁水管,某某甲持一根木棍对被害人黄某乙进行恐吓威胁并要求黄某乙倒车让路,黄某乙被迫倒车让路,许世杰、凌上球、某某甲驾车逃离,逃至北流市**镇**村**店门口路段,三人又遭到黄某乙儿子在该路段中间设置障碍物拦截,许世杰、凌上球、某某甲三人驾车冲撞障碍物后继续逃跑。许世杰、凌上球、某某甲三人将抢来的狗卖掉,共卖得人民币1200多元,其中每人分得400多元钱。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某乙的狗被抢时价值人民币1200元。

4、2019年7、8月份,被告人许世杰将一支枪支收藏于北流市**镇**村**组其住宅的一鸡棚处,枪支由其支配使用。2019月9月24日,北流市公安局在依法对许世杰住宅进行搜查时,发现了该枪支并进行了扣押。经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手枪属于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世杰、凌上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世杰、凌上球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携带凶器盗窃他人财物,且在盗得被害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被害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世杰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抢劫罪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许世杰、凌上球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许世杰曾因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凌上球曾因犯盗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均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均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许世杰、凌上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均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猛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许世杰、凌上球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二卷、卷宗扫描件光碟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十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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