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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东抢劫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1987号 

被告人许东,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92********,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村,住安徽省巢湖市****小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4日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8月21日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2015年6月4日社区矫正期满。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我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东涉嫌抢劫罪2020年3月20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4月30日将本案退回巢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许东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7日6时许,被告人许东将被害人项某某家厨房防盗窗剪坏,翻窗进入欲实施盗窃,因项某某将厨房门向外上了锁,许东无法进入项某某家主屋实施盗窃,遂产生抢劫念头。许东在项某某家厨房找了一个深色塑料袋套在头上,并拿了一把水果刀,等到项某某起床打开厨房门后,持刀威胁项某某拿钱给自己,项某某被迫交给许东现金人民币五千余元,之后许东翻窗离开。该抢劫所得款被被告人许东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许东在巢湖市**镇**网吧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许东父母于2020年1月11日代为退回被害人项某某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了项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银行卡交易清单等书证;

2.证人乐某某、费某某证言;

3.被害人项某某陈述;

4.被告人许东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东以暴力威胁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东被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锦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许东被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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