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654号
被告人许东鹏,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09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街**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东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许东鹏通过微信、手机联系上被害人王某某,称可以帮助其正在羁押的丈夫高某某办理取保候审,并以找关系、交罚金、借钱等为借口,通过支付宝转账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1000元,通过微信转账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52800元,共计骗得人民币293800元。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许东鹏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东鹏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聊天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东鹏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梅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许东鹏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1份。
4.涉案款物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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