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1〕118号
被告人许中文,男性,1988年6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1**********,壮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乡**村**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1月7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9年3月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5月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16年4月7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6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罪嫌疑,于2020年8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2002年6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1425**********,壮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乡**村**号。因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中文、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0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1年1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初,购毒人员劳某某通过快手软件结识罪犯李诚(已判刑,另案处理),后双方成为微信好友。同年8月18日22时许,购毒人员劳某某微信联系李诚意欲购买价格人民币900元(以下币种人民币均同)的毒品,双方约定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路**号**酒吧门口进行毒品交易。
李诚为贩卖毒品获利,便找到被告人王某某和罪犯许某某(已判刑,另案处理)寻求毒品货源,后王**介绍微信名为“高”的犯罪嫌疑人(具体身份不详,另案处理)为李某提供毒品,王金杰和许多虎共同支付给微信名为“高”的犯罪嫌疑人购毒款450元。后李某按照微信名为“高”的犯罪嫌疑人的指示带着王某某、许某某来到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马田社区**幼儿园门口与被告人许中文进行毒品交易。同日23时35分许,许中文驾车来到**幼儿园门口将将1小包毒品交给李诚。
收到毒品后,李某带着王某某、许某某遂即打车来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路**号**酒吧门口将上述1小包毒品以900元价格贩卖给劳某某。交易完成后,民警立即赶至现场将被告人王某某和许某某、李某抓获归案,并从李某处缴获涉案手机1部,购毒款900元,另从劳某某处查获涉案疑似毒品1小包(经称重,净重0.9克)。民警另经侦查,于同年8月20日11时许将被告人许中文抓获归案,并从许中文住处缴获涉案疑似毒品2小包(经称重,净重分别为0.82克、0.87克)。经检验,涉案3小包毒品均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疑似毒品3小包,涉案手机2部,购毒款900元;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监控录像视频截图;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许某某、劳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许中文、王某某的供述;5.勘验、辨认、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6.鉴定意见:检验报告;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中文、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中文、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中文、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许中文、王某某存在贩毒未遂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许中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又鉴于被告人许中文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中文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熊春明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许中文、王某某现均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贰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涉案物品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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