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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丽珊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572号

被告人许丽珊,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21969********,汉族,文盲,经商,户籍地晋江市**镇**村**号,现住晋江市**镇**市场**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5月1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0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7年12月19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9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丽珊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4月20日,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7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6月3日,2019年8月4日至2019年8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以来,被告人许丽珊在晋江市**镇**名酒行内,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套现“养卡”,并以此牟利。经统计,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12日期间,被告人许丽珊通过pos机套现的金额为人民币5567105.4元。

2017年5月12日,公安机关在**名酒行内抓获被告人许丽珊,并扣押到9台POS机、99张银行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POS机、银行卡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银行账户明细、POS机交易记录、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分所出具的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颜某某、孙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丽珊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及证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丽珊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丽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鸿森

检察员:许新报

检察员:蔡友添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许丽珊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光盘十八张。

3.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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