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二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许云南,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安溪县人,现住福建省安溪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本院以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另,被告人许云南曾于2006年3月14日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以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0年7月27日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4月1日以被告人许云南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许云南与黄某甲(已起诉)开始在西安帮助他人代办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后为谋取非法利益,许云南伙同黄某甲开始从事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行为,具体先由黄某甲、许云南联系需要购买增值税发票的“客户”,再由黄某甲指使黄某乙、赵某某等人使用购买来的他人居民身份证注册空壳公司,然后黄某甲指使他人使用办理的公司营业执照等资料从税务机关骗取增值税发票,最后许云南、黄某甲将办理的公司营业执照、空白增值税发票等成套工商、税务资料以每套2.5万元至5万元的价格非法对外销售,并约定事后均分非法收益。
经统计,被告人许云南伙同黄某甲等人共计注册成立西安某甲有限公司、西安某乙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并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00份用于非法出售,具体如下:
1、2017年9月6日注册成立西安某甲有限公司并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份用于非法出售;
2、2017年10月13日注册成立西安某乙有限公司并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份用于非法出售;
3、2017年10月24日注册成立西安某丙有限公司并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份用于非法出售;
4、2017年10月13日注册成立西安某丁有限公司并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50份用于非法出售;
5、2017年10月18日注册成立西安某戊有限公司并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50份用于非法出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云南的户籍证明;
2、同案犯黄某甲的供述;
3、证人黄某乙、赵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公司工商资料、税务登记表、发票领用记录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云南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黄某甲指使他人注册公司、骗领增值税发票,对外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0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外非法出售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00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琦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许云南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共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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