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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仁珍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许仁珍,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永泰县******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11月20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02年8月30日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于2019年11月27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仁珍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4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20时左右,被告人许仁珍与陈某某在永泰县城峰镇龙峰村龙峰园388-120号麻将馆发生口角纠纷,陈某某遂打电话给其儿子梁某某告知被殴打。后陈某某带着梁某某、张某某、力某某返回麻将馆内,梁某某上前质问被告人许仁珍为何殴打陈某某,被告人许仁珍便随手拿起麻将馆内的菜刀砍向梁某某,被梁某某躲过,张某某见状持铝合金管与被告人许仁珍互殴。期间,被告人许仁珍将被害人张某某左手手腕处砍伤。经永泰县公安局物证室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许仁珍于2019年11月27日主动到永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陈某某、力某某、黄某某、兰某某、凌某某、郑某某、张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永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5.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照片等;6.光盘1张;7.被告人许仁珍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仁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仁珍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仁珍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仁珍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仁珍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福斌

检察官助理:王玉奇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许仁珍现羁押于永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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