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许仕安,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6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云南省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云南省富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富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仕安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于2020年2月2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许仕安采用箱包带毒的方式,欲乘坐****次航班从西双版纳运输毒品前往长沙,在西双版纳嘎洒机场被公安民警察抓获,并从其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1412.6克、甲基苯丙胺净重586.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净重1412.6克、甲基苯丙胺净重586.6克;
2.书证:户籍证明、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记录;
3.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仕安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昆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昆)公(司)鉴(理)字[2019]D1034号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仕安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叶飞
2020年3月23日
附:1.被告人许仕安现羁押于富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卷宗3册,电子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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