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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伟盗窃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许伟,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村**。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6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7月2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7日、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许伟来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建工新村菜市场南7号板面店内吃饭,趁无人注意,将饭店老板丁某某放在该饭店操作间内的一个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242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被告人许伟将盗窃所得现金全部挥霍,将其余盗窃所得财物全部抛弃。被告人后被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建工新村菜市场监控视频。

6被告人许伟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伟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伟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付

检察官助理:元世臣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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