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20〕1820号
被告人许佩霞,曾用名许仙志,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路**号。曾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于2018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佩霞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许佩霞在背负大量债务无能力归还的情况下,向被害人谢某某谎称认识天台县监理所所长,可以帮忙投标项目、投资挖机、做转贷生意等,谢某某信以为真,陆续将钱转入许佩霞控制的银行卡内用于上述投资,至2019年10月共计转入资金2030.6万余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许佩霞将其中的25.5万元用于购买挖机一台,其中的69万元用于在李某某处投资工程,剩余资金用于个人挥霍使用。其间,许佩霞以本金和红利名义共返还给谢某某1763.3万余元,后许佩霞将挖机一台抵价26.5万元、钻戒一枚抵价16万元,并以微信、支付宝等形式归还给谢某某34.6万余元,至案发前除李某某处的投资款外尚有120万余元未归还。
2019年8月,被告人许佩霞为归还上述从被害人谢某某处骗取的款项,向被害人徐某某谎称认识天台县监理所所长,可以帮忙投资工程招标和挖机生意,徐某某信以为真,从2019年8月28日开始至10月15日,先后转入许佩霞控制的银行卡内共100万元,其间,许佩霞以本金和红利名义返还给徐某某30万元,剩余资金均用于归还谢某某的款项。后许佩霞又陆续归还19万元,至案发前尚有51万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及账单、银行对账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林某某、姚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佩霞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佩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佩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海玲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许佩霞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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