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914号
被告人许倩,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02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原暂住张家港市**镇**新城**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乡**村**村**号)。2011年11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江苏省江阴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11月10日被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1年12月29日因再次吸食毒品被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许倩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倩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许倩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倩,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6时26分许,被告人许倩醉酒后脚穿拖鞋驾驶苏E9****微型轿车,沿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由西向东至东坝头弄路口时,因超速行驶,行经交叉路口及人行横道时未提前减速行驶,对路口交通情况未观察清楚,该车前部撞击被害人赵某某(男,殁年64岁)驾驶沿东坝头弄由北向南通过路口的二轮电动车右侧及其人体,致赵某某受伤,两车及道路中心隔离设施损坏,后赵某某经张家港市中医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发后许倩弃车逃离事故现场。案发后,许倩的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许倩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许倩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医学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郎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倩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公安局对交通事故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被害人所作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
5.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6.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道路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倩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许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雄伟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许倩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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