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许元虎,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成都市青白江区**镇,2015年因盗窃被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7年1月因盗窃被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7年10月因盗窃被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因盗窃被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因盗窃被洛阳市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20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元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4日,被告人许元虎到在龙泉驿区洛带镇岐山村7 组一工地,通知货车司机谭某某将工地门口的6块钢板盗走,后拉至龙泉驿区书房村4组129号废旧物品回收站出售。经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被盗钢板价值人民币35340 元
2.2020年7月4日上午,被告人许元虎又在龙泉驿区洛带镇岐山村7组该工地马路斜对面200米处,偷走4 钢板拉到龙泉驿区书房村4组129号废旧物品回收站出售。经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被盗钢板价值人民币19840元。
3.2020年7月7日7时许,被告人许元虎将龙泉驿区洛带镇岐山村7组工地将大门锁撬开后,通知货车司机谭某某将工地内的10钢板盗走,后拉至龙泉驿区书房村4组129号废旧物品回收站出售。经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被盗钢板价值人民币58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许元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本院所建议刑罚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元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元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许元虎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宇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龙泉驿区看守所;
2.卷宗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起诉卷电子卷宗光碟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组。换押证1组,提讯证1张,散件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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