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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盗窃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许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无固定住所。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8日被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了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2月25日3时许,被告人许某窜至巴中市巴州区**街**小区**号,采用撬门入室方法将罗某某经营的“**超市”收银台内的3000元人民币现金以及南京九五至尊香烟等财物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4343.52元,被盗财物共计人民币27343.52 元。

2、2016年3月19日3时许,被告人许某窜至巴中市巴州区**路西段**号“**”超市,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将该门市内的烟酒盗走。经鉴定,被盗烟酒价值人民币13011.4元。

3、2016年4月28日3时许,被告人许某窜至巴中市巴州区**小区**区**号楼**号,采取撬门入室方法将何某某经营的“**烟酒”门市内的12条软盒中华牌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6996元。

4、2019年2月6日0时许,被告人许某窜至巴中市巴州区**大道**小区,采取撬门入室方法将李某某经营的“**”烟酒门市内的800元人民币现金、4瓶国窖1573白酒、7条硬盒中华牌香烟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烟酒价值人民币5791.2元,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591.2元。

5、2019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许某窜至巴中市恩阳区**小区,采用撬门入室方法将刘某某经营的“**”门市内的697元人民币现金以及一台白色苹果牌平板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00元,被盗财物共计人民币897元。

6、2019年2月23日2时许,被告人许某窜至巴中市巴州区**大道**小区**号**栋**楼**号,采用撬门入室方法将杨某某经营的“**”门市内的700元人民币现金、4瓶国窖1573白酒以及部分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烟酒价值人民币8614.76元,被盗财物共计9314.76元。

7、2019年3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许某窜至巴中市恩阳区**街**号门市,采取撬门入室方法将黎某某一台三星牌笔记本电脑以及4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后被告人许某将盗窃的笔记本电脑丢弃。

8、2019年4月4日1时许,被告人许某窜至巴中市巴州区**大道**小区**幢,采用撬门入室方法将李某某经营的“**”精品超市收银台内的3800元人民币现金,一个保险柜和保险柜内的1000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被告人许某将盗窃的保险柜密码锁进行更换用于个人使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清单、超市收银清单、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等书证,证人李某甲、鲁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许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168353.8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现被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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