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一刑诉〔2020〕Z124号
被告人许凯,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现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小区**街第**间。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9月2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由昌江县公安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凯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许凯备好水、方便面、饼干等干粮后,请陈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C2****的黑色日产**轿车将其送到昌江县**镇**村境内一间废弃的瓦房并住下。同年4月13日至17日五天期间,被告人许凯使用手机照着“单”(公民信息)上的电话号码一个个拨打电话或发短信的方式寻找目标,许凯在电话里或是短信内容上均谎称自己为公安局反诈中心的民警,并告知被害人之前报的诈骗案件已被侦破,需要被害人配合验明身份及清空资产后方可返还被骗钱款,接着向被害人留下QQ号进一步实施诈骗。
2020年4月15日至16日期间,被告人许凯先后使用131********、131********的手机号码冒充公安民警联系被害人李某某、向某某告知二人报的诈骗案件已被侦破,二人信以为真并按要求添加许某某所留下的QQ号。被害人李某某被一步步引导将64,316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向许凯提供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被害人向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将4,150元向许凯提供银行账户进行转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壹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吸毒前科登记记录、手机号用户信息及通话记录、车辆轨迹、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清单、辨认电话号码图片、研判报告、情况说明、退赃申请书、收据、资金返还凭证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
3.被害人李某某、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凯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手机提取恢复光盘、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话单轨迹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凯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共计骗取6846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凯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凯曾因吸食毒品被给予行政处罚,属劣迹,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许凯案发后积极主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凯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至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 松
书 记 员:曾 慧 娴
2020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许凯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和主要证据目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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