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喜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2日晚,被告人许喜平与雷某某(已判决)商量一起去盗窃电缆线。8月23日凌晨0时许,两人携带作案剪钳、铁撬棍、液压钳等工具,由雷某某开着一辆三轮摩托车来到位于本市**镇高栏港区**路的被害单位珠海市**石化有限公司工地,将铁门上的铁链子剪断后进入工地,将缠绕在圆形木架上的电缆线剪断并放在三轮摩托车上,共盗得江苏江扬牌ZRA-YJV-8.7/10kv/3*95型电缆线62.5米、ZRA-YJV-0.6/1kv/5*16型电缆线297.72米、ZRA-YJV22-0.6/1kv/4*16型电缆线116.45米。得手后两人逃离现场,由雷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至**镇**花园附近的路边准备变卖。此时,雷某某被根据侦查掌握线索的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现场查获三轮摩托车一辆,并在车上查获上述被盗电缆线和作案工具一批。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共计人民币30,307元。上述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单位。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许喜平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许喜平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单位珠海市**石化有限公司委托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喜平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搜查、测量、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喜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喜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喜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喜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红玲
检察官助理:李艳银
附:
1.被告人许喜平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散页陆张。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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