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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坤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许坤,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住大雁工业园区**组**号,无职业。2015年5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宜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0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坤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21时许,襄城公安分局卧龙派出所联合禁毒队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张某某供述其毒品系从被告人许坤、雷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并同意配合民警抓捕许坤、雷某某。2019年10月14日23时许,张某某联系雷某某购买毒品,并约定在襄城区**路****旁边马路上交易,被告人许坤乘坐雷某某驾驶的汽车到达现场,被告人许坤按照雷某某的指使下车准备向张某某交付毒品时被抓获,雷某某脱逃。当场从许坤身上缴获白色晶体一袋,净重14.38克;红色药丸一袋(30粒,净重2.82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另查明,2019年10月12日,张某某联系雷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许坤乘坐雷某某驾驶的汽车到樊城区**小区,雷某某在车上把毒品交给张某某后,指使许坤用微信收取张某某支付的毒资1000元,后许坤又将此款转账给雷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吸毒人员信息详情》等书证;2.《现场称重笔录》、《辨认笔录》;3.《毒品检验意见书》;4.张某某、雷某某供述;5.抓获许坤过程视频光盘一张、讯问许坤视频一张;6.被告人许坤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坤向他人贩卖毒品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睿东

                                   检察官助理张天羽

2020年4月27日

附件:1. 被告人现羁押在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 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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