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公诉刑诉〔2015〕487号
被告人许声标,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万宁市人,家住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海口市龙华区**路。2013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5年5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6月18日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声标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许声标在海口市内预谋盗窃他人财物。许声标窜到海口市龙华区得胜沙银龙商场门口时,看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商场门口的本治电动车没有上锁,许声标便走过去将电动车推走并逃离现场,盗窃得手后,许声标将盗窃来的电动车骑到盐灶路一修理店,随后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许声标处扣押到被盗本治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98元)。破案后,电动车已经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报案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常住人口信息表、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许声标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声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声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海华
2015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许声标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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