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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大利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古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许大利,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96********,汉族,初中文化,通信行业从业人员,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村**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于2018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古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古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大利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许大利在其位于古蔺县**镇**村家中二楼客厅内,容留陈某甲、何某某、陈某乙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020年5月13日3时许,古蔺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民警在古蔺县古蔺镇环城路**宾馆**号房间内将许大利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大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大利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大利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许大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许大利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许大利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磊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89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八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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