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许大鹏,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沭阳县**镇**街**号。被告人许大鹏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5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又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许大鹏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大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许大鹏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章某某、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4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7月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许大鹏采用虚假身份,以和被害人章某某谈恋爱为借口,数次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章某某40余万元。
2019年12月,被告人许大鹏以帮助被害人宋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理由,骗取被害人宋某某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殷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章某某、宋某某陈述;
4.被告人许大鹏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大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亚东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许大鹏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