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0********,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住伊川县**镇**苑**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5月22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修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8年9月,被告人许某某租用洛阳市洛龙区泉舜186写字楼1010室,注册成立“深圳市昱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招募王某某、时某甲(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工作人员,搭建“游富通”网络平台,以帮助游戏公司进行网络游戏推广为幌子,以客户在公司平台完成游戏任务即可持续获得游戏公司高额返佣为诱饵,通过微信、百度贴吧等途径进行宣传,诱骗客户购买游戏账号投资后用客户投资款进行返佣,2019年2月,被告人许某某停止返佣并关闭平台,共诈骗包括修武县七贤镇居民杨某某在内的7名被害人共计1266555.1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近亲属退还投资款5万元。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2014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许某某伙同常某某、金某某、时某乙(三人均已判决)等人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租赁沂蒙路金源大厦沿街门面成立山东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被告人许某某系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10日,山东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金融机构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散发“投资担保宣传资料”,以洛阳市中顺瓷业有限公司、洛阳君宁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为借款人,以山东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为担保人,并以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委托资金管理合同》为手段,先后吸纳韩某某、李某某等200余名客户到该公司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100余万元,其中返还利息70余万元。
2.2015年3月,被告人许某某伙同常某某等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租赁天润瑞景丽苑小区10号楼6号门市,成立呼伦贝尔市隆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许某某系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6年初,该公司重新注册为鑫隆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之后,鑫隆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隆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金融机构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广为散发“投资担保宣传资料”,许诺以高额利息回报,以洛阳市君宁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海拉尔袁老四火锅店为借款人,以鑫隆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担保人,并以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为手段,先后吸纳苏某某、齐某某等170余名客户到该公司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7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常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韩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通过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诈骗罪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银丽
检察官助理:余 峰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3805页,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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