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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安庆盗窃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许安庆,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兴化市**镇**区**号楼**室。被告人许安庆曾因盗窃,分别于2002年6月20日、2007年1月26日被兴化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吸毒,分别于2013年9月9日、2016年12月30日、2017年10月26日被兴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7年11月2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1年3月23日、2014年10月9日、2015年4月14日、2016年9月13日、2018年6月12日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元、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由兴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安庆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安庆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晚7、8点钟,被告人许安庆至兴化市**小区**号楼楼下车库,乘隙窃得吴某某停放在车库内的台玲电动车(战锋惠民版)1辆,后将该车以500元的价格抵押给尹某某。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75元。

2020年6月26日晚9点多钟,被告人许安庆至兴化市**小区**号楼楼下车库,乘隙窃得王某某停放在车库内的速派奇C速轩电动车1辆,后将该车以700元的价格抵押给尹某某。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10元。

被告人许安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兴化市公安局已追回全部赃物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物证照片。

2.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尹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许安庆的供述与辩解。

6.兴化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安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安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安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许安庆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宝才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兰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许安庆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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