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许宗民,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开江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许宗民曾因盗窃,于2016年6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8年9月2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于2019年7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7年10月3日刑满释放;于2019年2月21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6月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许宗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宗民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下午,被告人许宗民至苏州市相城区相城大道**家具城**楼**办公家具店,窃得被害人沈某某放置在店内收银台上的价值人民币587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苹果牌手机及价值人民币110元的OPPO牌手机各1部。后被告人许宗民将OPP0牌手机微信零钱中的7970元占为己有,其中为其使用的QQ账户充值Q币1000元,在苏州火车站北广场**超市以微信扫码支付770元的方式套现700元,为其使用的YY语音软件账户充值6200元。
综上,被告人许宗民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667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许宗民处查获赃款人民币435元。
被告人许宗民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手机购买发票、销售票据、微信交易明细(照片)。
2.证人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宗民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宗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宗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宗民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宗民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朦倩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许宗民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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