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1177号
被告人许宜福,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句容市,住江苏省句容市**镇**庄**村**号。被告人许宜福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盗窃于2006年9月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曾因盗窃罪,于2007年11月被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20年8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许宜福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宜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宜福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14时许,被告人许宜福至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村**号,采取爬梯、翻窗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行窃,未窃得财物。
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许宜福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的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许宜福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宜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宜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宜福在盗窃过程中一部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宜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四清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许宜福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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