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1384号
被告人许小娜,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家住尉氏县**镇**村**组。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朱龙太,江西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小娜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4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许小娜在参与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为扩大虚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套用洪某某等人的身份,通过中介南昌**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在南昌县注册成立南昌**纺织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联系并雇请南昌**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谭某某为**公司兼职会计,安排其为公司开立用于发票资金过账使用的银行账户,为**公司领取发票。许小娜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下游公司的开票信息及邮寄地址等内容告知谭某某,让其开出发票并邮寄给下游受票公司,同时将**公司的进项发票邮寄给谭某某,提供财务凭证,让其为公司做账并申报纳税。许小娜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期间,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向宜春市**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服装有限公司、东莞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东莞市**服装有限公司等四家下游受票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4份,合计发票金额24840573.80元,合计税额4222897.70元,价税合计29063471.50元,以牟取非法利益。
1.2014年底至2015年初,被告人许小娜和许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万载县联系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经丁某某、杨某甲等人介绍,**公司在2016年5月至8月期间,分四次向宜春市**实业有限公司的陈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9份,不含税金额8803199.82元,税额1496544.18元,价税合计10299744元,已全部认证抵扣税款。开票资金从宜春市**实业有限公司账户转至**公司账户,再从**公司账户通过陈某甲、汪某甲的个人账户转回宜春市**实业有限公司账户完成回流。开票资金回流过程中,许小娜、许某某按票面金额约6%收取开票费,或由陈某甲将开票费通过辛某某的账户转给许小娜、许某某等人账户,其中许小娜个人账户部分接受辛某某账户转账开票费多次,合计150653.75元取现转移使用。
2.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公司分六次先后向广州**服装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4份,不含税发票金额共计10978314,11元,税额共计1866313.39元,价税合计12844627.5元,已全部申报开票资金从广州**服装有限公司账户转至**公司账户,再从**公司账户通过陈某甲、陈某乙、许小娜个人账户将资金转回广州**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的个人账户完成资金回流。
3.2016年5月17日、19日,东莞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朱某某通过孙某某共两次接受**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不含税金额共计991453元,税额168547元,价税合计116万元。东莞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所购买的发票已全部申报抵扣。
4.2016年5月至7月,东莞市**服装有限公司杨某乙通过孙某某共三次接受**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不含税金额共计4067606.87元,税额共计691493.13元,价税合计4759100元。东莞市**服装有限公司对所购买的发票已全部申报抵扣。
此外,**公司在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期间,接受湖北省荆州市**棉业有限公司等六户上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7份,发票金额23631821.68元,税额3037298.42元,价税合计26669120.1元。其中2016年5月19日,**公司让荆州市**棉业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金额计6194684.09元,税额805308.91元,价税合计6999993元,均已抵扣认证。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许小娜在河南省尉氏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企业登记信息、营业执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销项明细、税务协查报告、案件移送书、银行协查账户资金交易流水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务稽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胡某某、朱某某、杨某乙、丁某某、陈某甲、汪某乙、张某某、杨某甲、洪某某、黄某某、许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小娜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小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小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小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小娜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跃清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许小娜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拾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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