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许小林,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乡**村**号。因盗窃,于2014年10月24日被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2018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小林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许小林到晋江市龙湖镇**村**宿舍**房间内,盗走被害人佘某某现金人民币1230元。
2.2019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许小林到晋江市龙湖镇**村**宿舍**房间内,盗走被害人陈某某两部价值共计人民币3145元的VIVO牌手机;后被告人许小林又到斜对面被害人何某某宿舍内,盗走一个钱包(无法估价),内有现金人民币6元及银行卡、身份证件等物品。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许小林在石狮市灵秀镇**车站附近**公寓内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处扣押到上述被盗手机及银行卡、身份证件等物品,并发还给相应被害人。
被告人许小林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晋江市公安局扣押物品的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材料、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佘某某、陈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小林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关于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小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小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小林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小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许小林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友添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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