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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19〕570号

被告人许峰,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31964********,汉族,大专文化,南京**医药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住本市鼓楼区**路**号**室。被告人许峰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峰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3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许峰作为南京**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员工,受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通过支付开票费,让他人以陕西**制药控股集团公司的名义,为南京**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21份,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4745万余元;为张某某的南京**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4份,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2087万余元。上述税款均已被南京**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医药有限公司予以抵扣。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许峰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抵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湛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峰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作为所在单位的员工,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峰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德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许峰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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