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许某丙,绰号小胖,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78********,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6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同年3月11日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红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7日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6月6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被告人李某癸,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80********,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2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同年3月11日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红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7日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6月6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被告人李某未,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84********,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6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同年3月11日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红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7日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6月6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被告人许某丁,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77********,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同年3月25日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红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7日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某申,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86********,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同年3月25日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红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7日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许某卯,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77********,哈尼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同年3月25日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红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7日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许某辰,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69********,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24日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29日由红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5日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许某戊,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74********,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同年3月25日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红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7日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某酉,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82********,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2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同年3月11日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红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7日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6月6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被告人李某戌,曾用名李才周,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83********,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同年4月24日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红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5日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某亥,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72********,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4日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红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三,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68********,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2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同年3月11日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红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7日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6月6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李某寿,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68********,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5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同年4月24日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红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5日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某六,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75********,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2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同年3月11日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红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7日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6月6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被告人许某己,女,1980年05月13曰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80********,哈尼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1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同年3月25日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红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7日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某农,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78********,哈尼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1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同年3月25日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红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7日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某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74********,哈尼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2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同年3月11日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红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7日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6月6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被告人许某庚,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99********,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同年3月25日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红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7日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某丑,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93********,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2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同年3月11日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红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7日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6月6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被告人许某辛,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79********,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3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同年3月11日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红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7日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6月6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被告人李某寅,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74********,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同年4月24日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红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5日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许某壬,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70********,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同年4月24日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红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5日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某卯,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65********,哈尼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2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同年3月11日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红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7日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6月6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被告人李某辰,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80********,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2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同年3月11日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红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7日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6月6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被告人许某癸,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93********,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2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同年3月11日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红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7日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6月6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被告人许某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84********,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5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同年4月24日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红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5日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许某丑,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90********,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同年4月24日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红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5日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某巳,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79********,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24日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9日由红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5日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某午,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94********,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镇**村委**村**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8日被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红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许某寅,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64********,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红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丁、许某卯、许某庚、许某戊、李某申、许某己、李某农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我院送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15日因证据不足,退回红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月24日红河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将被告人许某丙、李某未、李某癸、许某癸、李某卯、许某丁、许某卯、许某庚、许某戊、李某申、许某己、李某农、李某酉、许某辛、李某丑、李某子、李某六、李某辰、李某三、许某辰、李某戌、李某亥、李某寿、李某寅、许某壬、许某子、许某丑、李某巳、李某午、许某寅、李文发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本案系重大、复杂案件,我院于2019年8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1、2019年1月2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丙、李某癸、李某未、许某丁等人以***水厂生产矿泉水影响**村村民生活用水为由,聚集煽动带领作**村民200余名到**村水源地,被告人李某辰、许某辰、李某午、许某寅等人将**村的饮用水管和**水厂生产用水水管用砍刀和锄头砍断挖断,之后又带领村民来到**村美丽家园处将村民引用水管砍断。经红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019年1月29日晚上被砍断的**村的水管和**水厂的水管总价值人民币6947元。
2、2019年1月30日中午,**村村民在打砸**水厂的过程中,被告人许某壬冲上过往的云******客车,因怀疑被害人谭某某拍摄视频,便将其手机抢走,下车后将手机砸在地上,被害人杨某某的手机也被人砸坏。经红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2080元。
3、2016年的一天,**村村干部组织全村聚餐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三和李某癸以**水厂打井抽地下水会影响**村饮水为由,召集村民去阻止**水厂打井,因村干部劝阻,李某三向村干部饭菜中撒灰以挑衅村干部。李某癸、李某三带领村民将**水厂打井设备推翻,到李某壬家门口,对正在打井的人口头制止。之后李某三带领村民来到**村村口,李某三将村口设置的限高杆破坏。经红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三破坏的限高杆价值为人民币2375元。
二、妨害公务罪
2019年1月29日20时20分许,红河县公安局甲寅派出所接到**水厂法人李某辛的报案后,由民警许某乙、罗某某,辅警许某巳、侬某某、李正明驾驶云*****警号警车到**村**水厂处置,在接近**水厂时,与从水源地折回的**村村民相遇,遂被被告人许某丙、李某癸、李某未、许某丁等人围住,质问派出所民警为什么要出警,在被告人许某丙、许某己等人的煽动下对民警进行推搡,许某丙将民警许某乙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抢走,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许某丁、李某申、许某卯、许某辰、许某戊、李某酉、李某亥、李某六、许某己、许某庚、许某辛、李某卯、许某癸、许某子、李某寿、李某子对民警许某乙、罗某某、辅警侬某某、许某巳、李正明实施殴打,在许某乙等人离开后,对云*****警号警车进行打砸。经红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乙、侬某某评定为轻微伤。经红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坏的警用车辆、现场执法记录仪、警用手电筒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2865元。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
1、2019年1月30日上午,**镇党委政府带领工作组到许某丙家中做工作制止未果。11时左右,村民在球场集中后,被告人李某癸、许某丙、李某未、许某丁等人带领下来到**水厂旁的公路聚集,随后被告人李某申、许某卯、许某辰、许某戊、李某酉、李某亥、李某三、李某六、许某己、李某农、许某庚、李某丑、许某辛、李某寅、李某卯、李某辰、许某癸、许某子、李某巳、许某丑、李某戌对**水厂的窗户玻璃、房屋内物品进行打砸,将**水厂的窗户、卷帘门、生产设备、办公室、化验室物品全部砸坏,并将部分物品丢到公路上。经红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大地水厂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为人民币986035元。
2、2019年1月30日下午,**村村民在打砸水厂结束后返回到村子,许某丙组织村民买猪来宰杀后全村人聚餐,晚饭后,被告人许某丙、李某癸、李某未、许某丁带领村民来到李某壬家要质问卖水的情况。在李某壬家无人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申等人将李某壬家的新旧房屋的窗户玻璃、石棉瓦、家具等砸毁后离开。经鉴定,李某壬家被损坏的财物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2945元。
3、2018年10月的一天,**村排污管道建设好之后,因认为排污管埋的不够深,垃圾会冲上路面等原因,被告人李某寅、李某六等人将房屋周围的排污管挖毁。经红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寅等人挖毁的36.5米排污管价值为人民币57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朱某某、许某甲、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李某丁、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辛、李某壬、许某乙、侬某某的陈述;
4、价格鉴定意见和伤情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被告人李某癸、许某丙、李某未、许某丁、李某申、许某卯、许某辰、许某戊、李某酉、李某亥、李某三、李某六、许某己、李某农、许某庚、李某丑、许某辛、李某寅、李某卯、李某辰、许某癸、许某子、李某巳、李某戌、李某寿、李某子、许某丑、李某午、许某寅、许某壬的供述与辩解;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癸、许某子、李某戌、李某寿、李某子、许某丑、李某午、许某寅、许某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丙、李某癸、李某未、许某丁、李某申、许某卯、许某辰、许某戊、李某酉、李某亥、李某三、李某六、许某己、李某农、许某庚、李某丑、许某辛、李某寅、李某辰、李某卯、许某癸、许某子、李某巳、李某戌、许某丑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许某丙、李某癸、李某未、许某丁、李某申、许某卯、许某辰、许某戊、李某酉、李某亥、李某六、许某己、许某庚、许某辛、李某卯、许某癸、许某子、李某寿、李某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被告人许某丙、李某癸、李某未、许某丁、许某辰、李某三、李某辰、李某午、许某寅、许某壬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许某丙、李某癸、李某未、许某丁、许某辰的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申、许某卯、许某戊、李某酉、李某亥、李某六、许某己、许某庚、许某辛、李某卯、许某癸、许某子的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李某三、李某辰的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李某寿、李某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许某壬、李某午、许某寅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李某巳、李某农、李某丑、李某寅、李某戌、许某丑的刑事责任。在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第一起、第二起,寻衅滋事罪的第一起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中,被告人许某丙、李某癸、李某未、许某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申、许某卯、许某辰、许某戊、李某酉、李某亥、李某六、许某己、许某庚、许某辛、李某卯、许某癸、许某子、李某辰、李某三、李某寿、李某子、许某丑、李某巳、李某农、李某丑、李某戌、李某寅、李某午、许某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壬、许某寅、李某午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许某庚在妨害公务罪中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子、许某癸、李某寿、许某丑、许某子、李某戌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李某癸、许某丁在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许某己、许某子在故意毁坏财物罪中,被告人李某辰在寻衅滋事罪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秀
2019年9月8日
附项:
1、被告人许某丙、李某癸、李某未、许某辰、李某亥、李某三、李某寅、李某辰、李某巳、李某戌、李某寿、许某壬现羁押在红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酉、李某六、李某卯、李某丑、许某癸、许某辛、许某丁、李某申、许某卯、许某戊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被告人许某己、李某农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被告人许某庚、许某子、许某丑、李某子现羁押于绿春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人名单一份、侦查卷宗材料二十二册及补充材料一册。
3、被害单位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十四份。
4、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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