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二刑诉〔2020〕3292号
被告人许广德,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12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山东省烟台市人,住烟台市牟平区**镇**村**号。本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广德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分别于2020年7月3日、2020年9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许广德自称“王宝德”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实施诈骗。2019年11月份,被害人惠某某在今日头条看到一条赚钱的信息后,便与一名自称叫“王宝德”的许广德加微信私聊,后许广德编造合伙投资做微信辅助注册项目等理由,致使惠某某先后将自己的积蓄投入,又向花呗、微商贷等平台借钱,最后向亲戚借钱投入。后其想撤回投资时,许广德又向被害人惠某某提供一个微信号(MM777R7,昵称集结号2),并告知惠某某该人是项目联系人,其实系许广德的微信号,“该联系人”又让惠某某转账才能退还投资,后惠某某多次转账给许广德,共计投入人民币366598元,为骗取惠某某的信任,投资期间,被告人许广德返还惠某某85000元,以上许广德共计骗得惠某某281598元。许广德归案后供述诈骗所得281598元其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2.被告人许广德于2019年2月28日通过QQ结识被害人曹某某,后谎称自己系交警,能帮助其处理违章扣分,后曹某某于2019年3月1日通过微信转账转给其800元和1140元用于处理驾驶证被扣的12分,于2019年3月6日向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处理违章费用人民币500元,但许广德均未进行处理。后许广德又谎称能以8.8折的优惠购买中石化的加油卡,2019年3月3日曹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520元给许广德用于购买加油卡。以上共计骗得曹某某5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转账凭证等书证;
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惠某某、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许广德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起诉书指控事实,被告人许广德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广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8755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许广德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闵飞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许广德现均被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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