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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建新诈骗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许建新,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校教练,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工作单位福建省莆田**驾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建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上旬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许建新得知被害人张某某如能介绍 “广西中石化**加油站”出售成功可以抽取百分之五的介绍费的消息后,答应帮被害人张某某介绍买家。后被告人许建新通过制造虚假的银行汇款记录和股权协议书、注册微信号冒充该加油站经营者许某甲等手段虚构经自己介绍“****”公司的董事长郑某某已经融资买下 “广西中石化**加油站”的事实,并以取得介绍费需要投资金、投资加油站可以获得更多分红等为借口多次诱骗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等方式向其转账,共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下同)388600元。被告人许建新将诈骗所得的钱财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网络赌博。

被告人许建新于2020年6月1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等;

2.​ 证人证言:许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张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许建新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两张(内含微信截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建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建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共计388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建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一南

检察官助理:佘成鹏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许建新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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