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检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许建松,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302221978********,小学文化,浙江省慈溪市人,住慈溪市古塘街道**苑**号楼**室,系浙江省慈溪市**有限公司董事、宁波久游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华宝”、“安亿宝”网贷平台出资人。2019年3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苏帝涵,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622021995********,初中文化,江西省丰城市人,住丰城市**镇**村**组**号,捕前住浙江省慈溪市**公寓**房间,系宁波久游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中华宝”、“安亿宝”网贷平台出资人。2019年3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许宏宝,绰号“**”、“**”,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03221991********,初中文化,安徽省五河县人,住五河县**镇**村**号,捕前住浙江省慈溪市**公寓**房间,系宁波久游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华宝”、“安亿宝”网贷平台出资人。2011年9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3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梁晓云,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2221992********,初中文化,河南省陕县人,住浙江省慈溪市**家园**号楼**单元**室,系宁波久游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华宝”、“安亿宝”网贷平台管理人员,宁波市安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3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段炜,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302221981********,大专文化,浙江省慈溪市人,住慈溪市**小区**号楼**室,系宁波久游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华宝”、“安亿宝”网贷平台财务负责人。2019年3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阮玉龙,曾用名阮玉龙,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231990********,初中文化,河南省尉氏县人,住尉氏县**乡**村**组,捕前住浙江省慈溪市**宾馆,系宁波久游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华宝”网贷平台催收主管。2018年2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河南省登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元。2019年3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昆鹏,又名张溢飞,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31991********,大专文化,河南省荥阳市人,住**市**镇**村**号,捕前住浙江省慈溪市**宾馆,系宁波久游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华宝”网贷平台催收主管。2019年3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天来,绰号“浩哥”,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14211982********,初中文化,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边临镇人,住浙江省慈溪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曾系宁波久游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华宝”网贷平台催收人员。2005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丁二宁,绰号“丁总”,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12251989********,初中文化,湖南省会同县人,住会同县**镇**村**组**号,曾系宁波久游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华宝”网贷平台催收人员。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胡煌辉,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302221980********,小学文化,浙江省慈溪市人,住慈溪市**镇**村湖塘下,曾系宁波久游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华宝”网贷平台催收人员。2010年9月、2011年11月1日因吸毒先后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15日,2012年11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7年8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金迪,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302821982********,初中文化,浙江省慈溪市人,住慈溪市**镇**村**塘**号,曾系宁波久游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华宝”网贷平台催收人员。2019年5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孙存波,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302831988********,初中文化,浙江省宁波市人,住宁波市奉化区**街道**居委会**组**号,曾系宁波久游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华宝”网贷平台催收人员。2019年5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颜浩杰,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213221996********,小学文化,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沭阳县**乡**村**组**号,捕前住宁波市海曙区**镇**村出租房,曾系宁波久游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华宝”网贷平台催收人员。2019年5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超,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213221990********,初中文化,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沭阳县**乡**村**组**号,曾系宁波久游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华宝”网贷平台催收人员。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强,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213221993********,初中文化,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沭阳县**乡**村**组**号,曾系宁波久游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华宝”网贷平台催收人员。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粟凯,男,侗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12251991********,初中文化,湖南省会同县人,住会同县**镇**村**组**号,曾系宁波久游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华宝”网贷平台催收人员。2015年12月9日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任飞,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203811995********,初中文化,江苏省新沂市人,住新沂市**镇**村**组**号,曾系宁波久游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华宝”网贷平台催收人员。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10241992********,初中文化,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威远县**镇**村**组**号,捕前住浙江省慈溪市**公寓**房间,系宁波久游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华宝”网贷平台催收人员。2017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9年3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03221990********,小学文化,安徽省五河县人,住五河县**镇**村**队**号,捕前住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公寓,系宁波久游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华宝”网贷平台催收人员。2019年3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03221996*******,初中文化,安徽省五河县人,住五河县**镇**村**号,捕前住浙江省慈溪市新江路**公寓三楼**室,系宁波久游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华宝”网贷平台催收人员。2019年3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03221992********,初中文化,安徽省五河县人,住五河县**镇**村**号,捕前住浙江省慈溪市**村**路,曾系宁波久游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华宝”网贷平台催收人员。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03221993********,初中文化,安徽省五河县人,住五河县**镇**村**号,捕前住浙江省慈溪市**路**公寓三楼**室,系宁波久游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华宝”网贷平台催收人员。2019年3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03221996********,小学文化,安徽省五河县人,住五河县**镇**村**号,捕前住浙江省慈溪市**路**公寓三楼**室,系宁波久游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华宝”网贷平台催收人员。2019年3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3251987********,初中文化,河南省唐河县人,住唐河县**镇**村**组**号,捕前住浙江省慈溪市**宾馆**室,系宁波久游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华宝”网贷平台催收人员。2019年3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03221998********,初中文化,安徽省五河县人,住五河县**镇**村176号,捕前住浙江省慈溪市,系宁波久游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华宝”网贷平台催收人员。2019年3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伍某某,曾用名金**,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15211988********,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县人,住宜宾县**乡**村**组**号,捕前住浙江省慈溪市**旅馆**房间,系宁波久游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华宝”网贷平台催收人员。2019年3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蔡冬梅,女,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13021985********,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住浙江省慈溪市**家园**号楼**单元**室,系宁波久游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华宝”网贷平台审核人员兼审核主管。2013年11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3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213221998********,中专文化,江苏省沭阳县人湖东镇人,住浙江省余姚市**镇**村,曾系宁波久游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华宝”网贷平台审核人员。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易某某,女,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12811990********,初中文化,湖南省洪江市人,住洪江市珠山西南**市场**栋**单元**室,曾系宁波久游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华宝”网贷平台审核人员。2019年5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12041997********,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颖泉区宁**镇**村**号,曾系宁波久游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华宝”网贷平台审核人员。2019年6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童某某,女,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302821997********,大学文化,浙江省慈溪市人,住慈溪市**街道**村**小区**幢**号,曾系宁波久游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华宝”网贷平台审核人员。2019年6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9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某,女,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302821996********,中专文化,浙江省慈溪市人,住慈溪市**镇**村**号,曾系宁波久游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华宝”网贷平台审核人员。2019年5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16221994********,初中文化,安徽省蒙城县人,住蒙城县**镇**村**号,曾系宁波久游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华宝”网贷平台审核人员。2019年3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女,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03811991*******,大学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住宣威市**乡**村委会**村**号,捕前住浙江省慈溪市北二环**路**号,曾系宁波久游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华宝”网贷平台审核人员。2019年5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623221988********,中专文化,江西省广丰县人,住广丰县**镇**村**号,捕前住浙江省慈溪市**大道**华庭**号楼**室,曾系宁波久游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华宝”网贷平台审核人员。2019年5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娄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302261991********,中专文化,浙江省宁海县人,住宁波市鄞州区**公寓**幢**单元**室,系宁波市安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事及宁波久游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亿宝”网贷平台软件开发人员。2012年6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9年3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4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建松、苏帝涵、许宏宝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被告人梁晓云、段炜、蔡冬梅、黄某某、易某某、张某某、童某某、严某某、刘某甲、韩某某、刘某乙、娄某某涉嫌诈骗罪;以被告人阮玉龙、张昆鹏、陈天来、丁二宁、胡煌辉、金迪、孙存波、颜浩杰、吴超、吴强、任飞、粟凯、丁某某、李某甲、王某某、郑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贺某某、陈某某、伍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12月2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许建松、苏帝涵、许宏宝、梁晓云、段炜密谋后利用以苏帝涵名义登记注册的宁波久游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为掩护,隐瞒该公司经营范围,购买宁波贷齐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贷款软件并命名为“中华宝”,在浙江省慈溪市中央大厦二十七楼建松置业公司办公区通过互联网组建“中华宝”网络贷款诈骗平台;2019年2月份,又通过被告人娄某某自行研发“安亿宝”网络贷款软件、租赁网络服务器、办理网上下载托管、租赁并对接杭州贝隐公司的“排序”风控系统,搭建“安亿宝”网络贷款诈骗平台。被告人许建松、苏帝涵、许宏宝、梁晓云、段炜通过“中华宝”、“安亿宝”网络贷款平台成立以实施诈骗为目的犯罪集团后,组织、招募被告人阮玉龙、张昆鹏、陈天来、丁二宁、胡煌辉、金迪、孙存波、颜浩杰、吴超、吴强、粟凯、任飞、李某甲、丁某某、王某某、郑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贺某某、陈某某、伍某某、蔡冬梅、黄某某、易某某、张某某、童某某、严某某、刘某甲、韩某某、刘某乙等人,通过互联网、手机微信、短信等信息渠道,假借民间借贷的名义,以“三分钟极速到款、贴心服务、便捷流程”、“纯信用借款、3分钟申请、秒到账、年利率6.5%”等虚假宣传诱骗被害人在“中华宝”、“安亿宝”网贷平台客户端注册办理贷款。该犯罪集团负责贷款审核的被告人蔡冬梅、黄某某、易某某、张某某、童某某、严某某、刘某甲、韩某某、刘某乙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取被害人手持身份证照片的个人信息后,又从杭州魔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获取被害人手机通讯录、淘宝、支付宝、花呗、借呗等个人信息,并冒充保险公司、银行工作人员以办保险、信用卡为名核实被害人通讯录。之后由被告人苏帝涵、蔡冬梅审核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被害人支付借款金额的70%,借款金额的30%以“手续费”为名作为砍头息直接扣除,并约定借款期限为7天,致使被害人误认为借款利息为30%,从而达到隐瞒年化利率超过1500%的超高利息或手续费的目的。借款到期或逾期时,该犯罪集团负责贷款催收的被告人阮玉龙、张昆鹏、陈天来、丁二宁、胡煌辉、金迪、孙存波、颜浩杰、吴超、吴强、粟凯、任飞、李某甲、丁某某、王某某、郑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贺某某、陈某某、伍某某等人以办理“展期”、“延期”为名,每天按借款金额的5%收取“续借费”、“延期费”,逾期的每天按借款金额的7.5% 收取“滞纳金”,从而恶意垒高被害人还款金额,致使被害人债台高筑逐渐失去偿还能力。并利用审核时获取的被害人信息,采取电话辱骂、曝光通讯录,使用“轰炸机”对被害人不间断打电话、发送短信骚扰,给被害人播放哀乐、将被害人照片“PS”成裸照等手段逼迫被害人还款,并向被害人近亲属、朋友打电话、发短信威胁、辱骂,要求还款。本案被害人安某某、石某某因无法偿还债务被“中华宝”等多个网贷平台催债而不堪其辱自杀身亡。该犯罪集团有预谋、有组织、有计划的利用网络对全国29省市10284名被害人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采取电话威胁、短信轰炸、爆光通讯录等手段迫使被害人还款,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许建松、苏帝涵、许宏宝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梁晓云、段炜为主犯,被告人阮玉龙、张昆鹏、陈天来、丁二宁、胡煌辉、金迪、孙存波、颜浩杰、吴超、吴强、粟凯、任飞、李某甲、丁某某、王某某、郑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贺某某、陈某某、伍某某、蔡冬梅为成员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组织结构严密、分工明确。被告人许建松出资450万元并提供犯罪场所,幕后操纵、实际控制该犯罪集团;被告人苏帝涵出资25万元,担任宁波久游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犯罪集团经营管理、人员招募等事项,并兼任审核主管,对审核通过的被害人进行放款;被告人许宏宝出资25万元并担任催收主管,监督、管理、招募催收人员。被告人段炜负责犯罪集团财务管理;被告人梁晓云受许建松指使,对犯罪集团的成员、财务等进行全面监督管理,从而达到替许建松出面管理、监督犯罪集团实施诈骗活动的目的。被告人许建松、苏帝涵、许宏宝、梁晓云、段炜五人参与筹建诈骗犯罪集团,控制、管理、操纵犯罪,应作为该诈骗犯罪集团的主犯。被告人阮玉龙、张昆鹏、陈天来、丁二宁、胡煌辉、金迪、孙存波、颜浩杰、吴超、吴强、粟凯、任飞、李某甲、丁某某、王某某、郑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贺某某、陈某某、伍某某、蔡冬梅、黄某某、易某某、张某某、童某某、严某某、刘某甲、韩某某、刘某乙明知该犯罪集团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为了犯罪集团及本人利益,在被告人苏帝涵、许宏宝的指使下仍然利用各自分工负责的具体事项实施诈骗活动,使诈骗犯罪活动得以完成;被告人娄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利用自己的编程特长,为犯罪集团编写用于实施诈骗的网络贷款软件并提供技术支持,均应作为诈骗犯罪集团的从犯。
2018年12月3日至2019年3月6日,该犯罪集团利用“中华宝”网络贷款平台骗取125570人下载“中华宝”贷款软件,收到50960笔贷款申请,并向10284人放款17905笔,实际放款18303320.7元。以收取手续费为名骗取被害人4673730.3元,以收取续借费为名骗取被害人6147500元,以逾期收取滞纳金为名骗取被害人365965元,共计通过“中华宝”网贷平台骗取被害人11187195.3元;2019年2月27日至3月6日,该犯罪集团利用被告人娄某某编写的“安亿宝”贷款软件骗取1248人申请贷款,审核通过112人,向106人放款,放款157300元,通过“安亿宝”网贷平台以收取手续费、续借费为名骗取被害人21150元。通过“中华宝”、“安亿宝”网贷平台共计骗取被害人11208345.3元,经审计非法获利1711371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6日,被告人梁晓云受许建松指使在犯罪集团管理“中华宝”、“安亿宝”网贷平台期间,伙同其他被告人共同骗取被害人手续费、续借费、滞纳金共计11208345.3元。
2、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6日,被告人段炜在犯罪集团负责财务管理期间,伙同其他被告人共同骗取被害人手续费、续借费、滞纳金共计11208345.3元。
3、2019年1月5日至3月6日,被告人阮玉龙在犯罪集团担任催收主管并负责催收期间,共计催收5094人次,伙同其他被告人共同骗取被害人手续费、续借费、滞纳金共计10100395.3元。
4、2019年1月5日至3月6日,被告人张昆鹏在犯罪集团负责催收期间,共计催收4470人次,伙同其他被告人共同骗取被害人手续费、续借费、滞纳金共计10100395.3元。
5、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陈天来在犯罪集团负责催收期间,共计催收1153人次,伙同其他被告人共同骗取被害人手续费、续借费、滞纳金共计8719222.8元。
6、2019年1月1日至2月18日,被告人丁二宁在犯罪集团负责催收期间,共计催收246人次,伙同其他被告人共同骗取被害人手续费、续借费、滞纳金共计8066030.3元。
7、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胡煌辉在犯罪集团负责催收期间,共计催收2310人次,伙同其他被告人共同骗取被害人手续费、续借费、滞纳金共计10101915.3元。
8、2019年1月2日至2月28日,被告人金迪在犯罪集团负责催收期间,共计催收2204人次,伙同其他被告人共同骗取被害人手续费、续借费、滞纳金共计9648037.8元。
9、2019年1月2日至2月27日,被告人孙存波在犯罪集团负责催收期间,共计催收2290人次,伙同其他被告人共同骗取被害人手续费、续借费、滞纳金共计9494980.3元。
10、2019年1月2日至2月27日,被告人颜浩杰在犯罪集团负责催收期间,共计催收2346人次,伙同其他被告人共同骗取被害人手续费、续借费、滞纳金共计9494980.3元。
11、2019年1月2日至2月27日,被告人吴超在犯罪集团负责催收期间,共计催收1774人次,伙同其他被告人共同骗取被害人手续费、续借费、滞纳金共计9494980.3元。
12、2019年1月2日至2月27日,被告人吴强在犯罪集团负责催收期间,共计催收1808人次,伙同其他被告人共同骗取被害人手续费、续借费、滞纳金共计9494980.3元。
13、2019年1月9日至2月27日,被告人粟凯在犯罪集团负责催收期间,共计催收1008人次,伙同其他被告人共同骗取被害人手续费、续借费、滞纳金8755792.8元。
14、2019年1月2日至2月19日,被告人任飞在犯罪集团负责催收期间,共计催收1444人次,伙同其他被告人共同骗取被害人手续费、续借费、滞纳金共计8153325.3元。
15、2019年2月13日至2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在犯罪集团负责催收期间,共计催收92人次,伙同其他被告人共同骗取被害人手续费、续借费、滞纳金共计2607950元。
16、2019年2月19日至3月6日,被告人丁某某在犯罪集团负责催收期间,共计催收1904人次,伙同其他被告人共同骗取被害人手续费、续借费、滞纳金共计2438417.5元。
17、2019年2月19日至3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集团负责催收期间,共计催收746人次,伙同其他被告人共同骗取被害人手续费、续借费、滞纳金共计2438417.5元。
18、2019年2月22日至3月6日,被告人郑某某在犯罪集团负责催收期间,共计催收2759人次,伙同其他被告人共同骗取被害人手续费、续借费、滞纳金共计1910840元。
19、2019年2月25日至3月6日,被告人李某乙在犯罪集团负责催收期间,共计催收462人次,伙同其他被告人共同骗取被害人手续费、续借费、滞纳金共计1435712.5元。
20、2019年2月25日至3月6日,被告人李某丙在犯罪集团负责催收期间,共计催收734人次,伙同其他被告人共同骗取被害人手续费、续借费、滞纳金共计1435712.5元。
21、2019年2月28日至3月6日,被告人贺某某在犯罪集团负责催收期间,共计催收867人次,伙同其他被告人共同骗取被害人手续费、续借费、滞纳金共计931517.5元。
22、2019年2月28日至3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集团负责催收期间,共计催收427人次,伙同其他被告人共同骗取被害人手续费、续借费、滞纳金共计931517.5元。
23、2019年2月25日至2月28日,被告人伍某某在犯罪集团负责催收期间,共计催收716人次,伙同其他被告人共同骗取被害人手续费、续借费、滞纳金共计657252.5元。
24、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3月6日,被告人蔡冬梅在犯罪集团担任审核主管并负责审核、放款期间,共计审核并成功放款2360笔,伙同其他被告人共同骗取被害人手续费、续借费、滞纳金共计10840575.3元。
25、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犯罪集团在负责审核期间,共计审核并成功放款3742笔,伙同其他被告人共同骗取被害人手续费、续借费、滞纳金共计10292925.3元。
26、2019年1月11日至2月27日,被告人易某某在犯罪集团负责审核期间,共计审核并成功放款1185笔,伙同其他被告人共同骗取被害人手续费、续借费、滞纳金共计8570180.3元。
27、2019年1月11日至2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集团负责审核期间,共计审核并成功放款898笔,伙同其他被告人共同骗取被害人手续费、续借费、滞纳金共计8496312.8元。
28、2019年1月7日至2月10日,被告人童某某在犯罪集团负责审核期间,共计审核并成功放款903笔,伙同其他被告人共同骗取被害人手续费、续借费、滞纳金共计6022642.8元。
29、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严某某在犯罪集团负责审核期间,共计审核并成功放款882笔,伙同其他被告人共同骗取被害人手续费、续借费、滞纳金共计4689715.3元。
30、2019年1月2日至1月29日,被告人刘某甲在犯罪集团负责审核期间,共计审核并成功放款1142笔,伙同其他被告人共同骗取被害人手续费、续借费、滞纳金共计4226537.8元。
31、2018年12月3日至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韩某某在犯罪集团负责审核期间,共计审核并成功放款1642笔,伙同其他被告人共同骗取被害人手续费、续借费、滞纳金共计2580852.8元。
32、2018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刘某乙在犯罪集团负责审核、放款期间,共计审核并成功放款540笔,伙同其他被告人共同骗取被害人手续费、续借费、滞纳金共计435052.5元。
33、2019年2月份,被告人娄某某受许建松、苏帝涵、许宏宝等人指使研发“安亿宝”贷款软件,该贷款软件于2019年2月27日投放互联网平台,至2019年3月6日,共计有1248人申请贷款,审核通过112人,放款106人,放款157300元,骗取被害人手续费、续借费共计21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手机、账本、笔记本电脑、电脑硬盘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卡明细账、汇潮支付及合利宝的进出账目、户籍证明、审计报告等书证;3.证人马某甲、马某乙、安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袁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许建松、苏帝涵、许宏宝、梁晓云、段炜等人的供述与辩解;6.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7.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勘查工作记录、网络在线提取笔录、远程勘验笔录及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8.“中华宝”、“安亿宝”后台数据、电话录音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建松、苏帝涵、许宏宝、梁晓云、段炜、阮玉龙、张昆鹏、陈天来、丁二宁、胡煌辉、金迪、孙存波、颜浩杰、吴超、吴强、粟凯、任飞、李某甲、丁某某、王某某、郑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贺某某、陈某某、伍某某、蔡冬梅、黄某某、易某某、张某某、童某某、严某某、刘某甲、韩某某、刘某乙、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高额利息真相,有计划、有目的的利用网络实施诈骗,形成较为稳定的诈骗犯罪集团,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娄某某诈骗数额较大,被告人刘某乙诈骗数额巨大,其他各被告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许建松、苏帝涵、许宏宝、梁晓云、段炜、阮玉龙、张昆鹏、陈天来、丁二宁、胡煌辉、金迪、孙存波、颜浩杰、吴超、吴强、粟凯、任飞、李某甲、丁某某、王某某、郑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贺某某、陈某某、伍某某、蔡冬梅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中,隐瞒真相积极获取被害人信息,并采取电话威胁、短信轰炸等“套路贷”犯罪行为方式实施诈骗活动,严重的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在犯罪集团中,被告人许建松、苏帝涵、许宏宝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梁晓云、段炜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被告人阮玉龙、张昆鹏、陈天来、丁二宁、胡煌辉、金迪、孙存波、颜浩杰、吴超、吴强、粟凯、任飞、李某甲、丁某某、王某某、郑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贺某某、陈某某、伍某某、蔡冬梅、黄某某、易某某、张某某、童某某、严某某、刘某甲、韩某某、刘某乙、娄某某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被告人吴超、任飞明知案发而在家等待抓捕,且无拒捕行为,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晓云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告人吴强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打电话让被告人吴超、任飞在家等候抓捕,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梁晓云可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吴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煌辉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重新故意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宏宝、梁晓云、段炜、阮玉龙、陈天来、丁二宁、胡煌辉、金迪、孙存波、颜浩杰、吴超、吴强、任飞、丁某某、李某甲、王某某、郑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贺某某、陈某某、蔡冬梅、黄某某、易某某、张某某、童某某、严某某、刘某甲、韩某某、刘某乙、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均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书平 李铭 摆凤琴 牛小虎 范琼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许建松、苏帝涵、段炜、娄某某、胡煌辉、陈天来、陈某某、丁某某、贺某某、金迪、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任飞、孙存波、王某某、吴超、吴强、伍某某、颜浩杰、郑某某、蔡冬梅、黄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易某某、韩某某、张某某、严某某现羁押于华亭市看守所;被告人梁晓云、许宏宝、粟凯现羁押于庄浪县看守所;被告人丁二宁、张昆鹏现羁押于泾川县看守所;被告人阮玉龙现羁押于崇信县看守所;被告人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共计79卷,审计报告1份;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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