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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建清、张建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公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许建清,绰号眼镜,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建国,绰号鸭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建清、张建国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年底开始,同案人廖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被告人许建清、张建国经商量后,分别以40%、30%、20%、10%的比例入股,登记成立莆田市**石油制品贸易有限公司,并先后在莆田市城厢区****沙场及海边、张建国经营的**砖厂内埋设油罐、油管、地坪、地磅等设施,由同案人廖某某负责管理财务;同案人朱某某负责找人望风、对接柴油供应商;被告人许建清提供场地设备、负责现场管理;被告人张建国负责提供砖厂的场地、查看过磅、望风,四人共同为同案人沈某某等上家(均另案处理)经营的无合法手续的柴油提供上岸、接驳等服务,每过驳1吨柴油收取过驳费人民币120元。

具体流程如下:2018年3月开始,在深夜或凌晨时,当同案人沈某某等上家联系的装有柴油的不明船只到达城厢区**镇**村海边后,同案人廖某某、朱某某、被告人许建清、张建国等人通过油管将船上的柴油过驳到海边埋设好的油罐中再过驳到买家的油罐车中,或是通过油管直接将柴油过驳到买家的油罐车中,同时还雇佣同案人蔡某某(另案处理)等多名人员,通过组建微信群进行联络,在附近的路口及路边进行望风,以躲避巡逻检查的边防民警,帮助柴油买家从同案人沈某某处购买的柴油顺利从海边过驳上岸、过磅后驶往枫亭高速路口。

2018年3月27日,同案人廖某某、朱某某、被告人许建清、张建国等人利用前述方式帮助过驳的装有10.5吨柴油的闽******改装厢式货车在城厢区**镇**沙场路段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该10.5吨柴油价值人民币77476.35元。经统计,截至案发同案人廖某某、朱某某、被告人许建清、张建国等人通过前述方式共帮助同案人沈某某等人过驳904.53吨柴油(不含上述的10.5吨)价值人民币6746618元。

2019年7月11日,公安民警在城厢区**镇**村一宫庙抓获被告人张建国,在秀屿区湄州岛凉亭抓获被告人许建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在扣的柴油等;2.书证:被告人许建清、张建国的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同案人朱某某、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詹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建清、张建国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检查、提取、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建清、张建国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伙同同案人予以转移,价值人民币6824094.3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莉莉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许建清、张建国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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