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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建飞诈骗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许建飞,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18日经本批准逮捕,次日被铜山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建飞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 年5 月至2018 年5 月,被告人许建飞、陈某某(已判刑)、许某甲(已判刑)等人预谋后,从黄某甲另案处理)处代理使用"金源国际商城"、"商宝国际"等网站平台,开设虚假期货投资平台,招聘邓某某(已判刑)、何某某(已判刑)等人员为部门、组队负责人;谢某某(已判刑)、黄某乙(已判刑)等人为业务员,使用包装成美女的虚假微信号,加客户为好友,通过聊感情、拉关系的方式,取得客户信任,后诱导客户在平台上进行期货投资、或在微信群内带着客户做单,通过修改平台数据等方式使客户亏损,骗取薛某某、徐某某等人投入的资金,金额100万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入职单、微信截图等书证;

2. 被害人赵某某、薛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许建飞及同案犯陈某某、许某甲、许某丙、何某某、黄某丙、卢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电子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建飞与他人结伙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建飞与他人结伙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卓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许建飞现羁押于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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