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643号
被告人许成坤,曾用名许祥坤,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村委会**组**号,捕前住原籍。曾因吸食毒品2015年12月24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8月4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11月16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2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村委会**组**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成坤、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时许,被告人许成坤、刘某某驾驶电动车来到三亚市崖州区**村,刘某某在外面放哨,许成坤潜入黄某某的家里,二人盗窃了黄某某养殖的本地文昌鸡23只并以每只人民币2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某,获赃款人民币460元。
2020年3月30日2时30分许,被告人许成坤、刘某某驾驶电动车来到三亚市崖州区**组,刘某某在外面放哨,许成坤潜入村民杜某某的家中,盗窃了杜某某养殖的本地母鸡11只(10只本地母鸡一只乌鸡),并以每只人民币3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某,获赃款人民币330元。
2020年4月1日2时许,被告人许成坤、刘某某驾驶电动车在三亚市崖州区**村委会**所附近,看到被害人张某某家中院子围墙内养殖很多本地文昌鸡,刘某某蹲在门口外面放哨,许成坤用钳子剪断鸡圈铁丝网,盗窃了张某某家26只文昌鸡。4时30分许,许成坤电话联系刘某某驾驶电动车过来将盗窃的鸡拉走(刘某某看时间太久,骑电动车回许成坤家里)。随后二人将26只鸡拉到李某某的家里,以每只价格人民币30元卖给李某某,共获赃款人民币780元。
经鉴定:黄某某被盗的23只本地文昌鸡于2020年3月26日价值人民币1725元;杜某某被盗的10只本地母鸡和1只乌鸡于2020年3月30日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080元;张某某被盗的26只本地文昌鸡于2020年4月1日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950元。合计价值为人民币4755元。涉案财物至今没有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二辆、手机二部;2.书证:人口信息表、报案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通话记录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杜某某、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成坤、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案发现场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许成坤、刘某某作案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成坤、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成坤、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成坤、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许成坤、刘某某曾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成坤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结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成坤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延军
检察官助理:龚宏海
2020年7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许成坤、刘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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