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符谷裕,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2********,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小区**栋**房,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许振敢,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2********,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村**社,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街道**小区,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吴才妹,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7********,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小区**栋**房,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谷裕、许振敢、吴才妹涉嫌开设赌场罪,于 2019年10月28日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0日、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13日、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符谷裕、许振敢、吴才妹、“阿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陆续受雇后以海口市琼山区**小区**栋**房为据点,运用智能手机、电脑等设备建立微信群(群昵称为“大皇宫加拿大****”)拉拢参赌人员进行网络赌博。参赌人员加入微信群,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将赌资转至绑定吴才妹、符谷裕等人银行卡的微信或者支付宝账号计入分值(一元相当于一分)后,根据“加拿大****”APP平台的开奖结果,以押大小、单双等方式在群内投注赌博,开奖结果每三分半钟开一次。被告人吴才妹、“阿某某”负责用微信或者支付宝收取参赌人员的赌资,随后将参赌人员的转账数额及押注情况告知被告人符谷裕、许振敢,符谷裕、许振敢负责维护操作赌博软件(一种连接微信和网站并统计赌博下注情况、输赢结果的软件),最后吴才妹、“阿某某”再根据输赢结果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将奖金转账给参赌人员或者将盈利款提现转至其控制的微信绑定银行卡内。经鉴定:符谷裕、许振敢从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7月30日参与经营赌场赌资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738804.84元,吴才妹2019年6月22日至2019年7月30日参与经营赌场赌资为3031076.53元。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吴才妹、符谷裕、许振敢在海口市琼山区**小区**栋**房被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智能手机7部、ipad1部、银行卡10张、电脑主机2台、电脑显示器2台、账本1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物证、书证;
2.证人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符谷裕、许振敢、吴才妹的供述和辩解;
4.检测报告书、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手机应用数据和信息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振敢、吴才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谷裕、吴才妹、许振敢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利用微信群提供场所聚众赌博接受参赌人员投注,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中符谷裕、许振敢涉案赌资为9738804.84元,吴才妹涉案赌资为3031076.5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振敢、吴才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振敢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至80000元,被告人吴才妹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至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并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符谷裕、许振敢、吴才妹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六册,存储设备U盘一个、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扣押电脑主机二台、电脑显示屏二台、银行卡十张、手机七部、纸质账本一本、苹果牌ipad一台,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