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许敏明,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84********,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黄理国,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85********,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15年12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
被告人王笑天,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2********,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李亮亮,男,1985年10月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镇**村**号。2005年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10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镇**村**号。2005年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7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厂**楼**号。
上列六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组织卖淫罪,其中被告人许敏明、黄理国、王笑天、汤某某、徐某某于2020年8月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李亮亮于2020年9月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敏明、黄理国、王笑天、李亮亮、汤某某、徐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六名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许敏明、黄理国、王笑天、李亮亮四人共同商讨组织卖淫。四人商定,由许敏明、黄理国负责寻找合适的卖淫嫖娼场所,王笑天、李亮亮负责招募并管理卖淫女和收取嫖资,再将嫖资转交许敏明后进行分配管理。王、李二人又先后招募汤某某、徐某某作为工作人员,负责酒店房间的预定和登记入住,带领嫖客进入卖淫场所等。自2020年7月中旬至案发,上述六人团伙先后在本市虹口区四平路、静安区芷江西路附近的快捷酒店、民宿酒店等多处场所组织多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许敏明、黄理国经事先摸排、踩点后确定在本市静安区芷江西路386号寰星酒店和都荟贤居民宿酒店内租赁房间用于实施卖淫嫖娼活动,王笑天和李亮亮于当日指示汤启亮和徐殿凯登记入住寰星酒店1122号房间和都荟贤居民宿酒店318号、512号、516号房间,并于当日下午开始通过网络招嫖的方式实施卖淫活动。王笑天、李亮亮在酒店楼上负责管理卖淫女、带嫖客挑选卖淫女并收取嫖资,汤某某、徐某某负责在楼下将酒店外的嫖客接入酒店,黄理国、许敏明在楼下望风并管理嫖资账户。自2020年8月5日下午至8月6日晚,该团伙组织多名卖淫女在上址实施卖淫嫖娼活动,从中非法牟利近6万元。
2020年8月6日晚,公安人员根据线索查获该处卖淫场所,当场抓获被告人许敏明、黄理国、王笑天、汤某某和徐某某以及多名卖淫女和嫖客,现场从许敏明处缴获嫖资现金2000元。2020年9月3日,被告人李亮亮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许敏明、汤某某、徐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理国、王笑天供述不诚,被告人李亮亮始终拒不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肖某某、蒋某某、曹某某、朱某某、凌某某的证言,上海昊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旅客登记入住信息、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交割清单等,证实被告人汤某某、徐某某等人通过网上预约并于2020年8月5日登记入住寰星酒店和都荟贤居民宿酒店的事实。
2.证人陈某某、孙某某、赵某某、何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四人通过被告人王笑天介绍到寰星酒店和都荟贤居民宿酒店从事卖淫活动的事实。
3.证人路某某、马某某、潘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康某某、万某某、蒋某某、杨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实上述人员通过网络招嫖信息到寰星酒店和都荟贤居民宿酒店嫖娼的事实。
4.被告人许敏明、黄理国、王笑天、汤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公安机关截取的各被告人手机微信页面截图、聊天记录截图、通话记录截图,证实六名被告人共同组织卖淫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提供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提供的支付宝账号交易明细,证实各被告人对收取的卖淫所得进行转账分配的事实。
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上海站地区治安派出所制作和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和抓获各被告人的经过。
7.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涉案的卖淫场所和各被告人处查获作案工具的事实。
8.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涉案的卖淫嫖娼人员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9.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六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前科信息,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六名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以及被告人黄理国、李亮亮、汤某某的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敏明、黄理国、王笑天、李亮亮共同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徐某某共同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敏明、汤某某、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婷
检 察 官:赵晓平
检察官助理:吴 迪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 被告人许敏明、黄理国、汤某某现羁押于静安区看守所(北部);被告人王笑天、李亮亮、徐某某现羁押于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2. 侦查卷宗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 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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