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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时伟交通肇事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许时伟,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时伟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时伟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7日16时05分许,被告人许时伟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乘客陈某某、刘某某)与徐某某驾驶的粤BG1****轻型自卸货车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东华大道中与云新大道交汇处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乘客刘某某当场死亡和被告人许时伟、乘客陈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许时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死者刘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意外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时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浩华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已被监视居住,电话158*******;

      2.案卷材料2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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