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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明珠诈骗案)_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满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许明珠,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3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住满洲里市**高层****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明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许明珠以能为被害人王某甲儿子办理工作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27000元。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许明珠在满洲里市广达市场南门被满洲里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凭证、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许明珠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同步讯问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明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明珠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明珠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云婷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满洲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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